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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文案侵犯名誉权案判了使用人担责

作者:AI生成文案侵犯名誉权案判了使用人担责

小结: 本案例中,被告使用了AI生成的文案侵犯了原告名誉权,被告以AI生成为由免责,法院判决作为使用者的被告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官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使用者,在利用AI生成内容制作并发布视频时,依法负有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核实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在发布涉案视频时既未注明信息来源,也未对来源真实性、可信度进行核查,且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每天直播15个小时,大半夜还在背台词”“医生让他休息治病,团队却催着直播”等表述客观属实。 涉案视频发布后,已有多名网友在评论区对原告作出负面评价,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综上,被告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案件事实: 原告系从事直播业务的机构,旗下某主播不幸离世后引发公众关注。被告通过其社交平台账号发布标题为“某主播离世#养生#健康#养生就是养健康#创业#营养品”的视频,内容称某主播“一直靠着吃药喝酒硬撑、失眠焦虑”“每日直播15小时、深夜背台词”“随身携带抗抑郁药谎称润喉糖”“医生要求休息治病,遭团队催促直播”等。 原告认为上述内容虚构事实、贬损机构声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删除涉案视频,并辩称视频文案非本人原创,系通过AI生成,为此提交内容生成录屏予以佐证。 录屏显示,被告向AI发出“某主播去世,撰写生病离世口播文案,倡导关注健康”的指令;AI生成初稿后,被告要求补充网络报道内容,AI检索数个平台多篇文章后修改文案,被告直接使用该文案录制并发布涉案视频。被告据此主张,其内容有网络信息基础,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本案例来源于北京互联网法院 #名誉权 #名誉权律师 #ai #娱乐法律师 #成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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