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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文生视频侵权第一案:AIGC平台责任边界

作者:AI文生视频侵权第一案:AIGC平台责任边界

被告某互联网企业开发运营"度加"AI软件,用户输入文字指令后,该软件自动在全网搜索并切割生成《庆余年》等影视剧的3至7秒片段,供用户编辑发布。原告诉称该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抗辩称技术中立,主张片段的搜索、切割和发布系用户行为,与平台无关。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马栏山法庭经测试发现,涉案视频片段并非以链接形式指向原始来源,而是直接存储于"度加"软件的服务器上。法庭认定,该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判决被告赔偿80万元。 该案是全国首例"AI文生视频"侵权案。 一、"技术中立"抗辩为何不成立 本案中被告提出的核心抗辩是"技术中立"——软件仅提供工具功能,用户的指令触发了搜索和切割行为,平台不应为用户行为担责。 这一抗辩被法庭否决,关键事实在于"存储"。法庭测试确认,"度加"软件并非仅提供指向原始视频的链接,而是将切割后的片段直接存储于自身服务器,使用户可在软件内编辑和发布。这一技术实现方式使得平台从"信息定位工具"转变为"内容提供者"——片段的复制、存储和传播均发生在平台控制的服务器上,而非用户端或第三方服务器。 这一区分具有清晰的法理基础。根据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当AI软件主动搜索、切割并将受保护的视听作品片段存储于自身服务器供用户使用时,提供行为的主体是平台而非用户,"技术中立"抗辩的前提——平台仅提供中性工具——不复成立。 二、归责原则的选择与考量 本案涉及一个此前无先例可循的问题:对新兴的AIGC平台,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马栏山法庭庭长李漫在受访时表示,法庭最终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责任原则,综合考量了四个因素:技术发展阶段、行业普遍认知、平台控制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意味着,AIGC平台并非对用户使用其工具产生的所有侵权后果承担无过错责任,而是在其自身具有过错的情形下承担责任。这一选择在当前技术发展阶段具有合理性:若对AIGC平台施加无过错责任,将显著增加其运营成本和合规负担,可能抑制行业创新;但若完全免除平台责任,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从保障。 …… #AI文生视频 #信息网络传播权 #技术中立 #AIGC平台责任 #AI合规 #简深律所 #AI侵权 #内容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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