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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能用AI降重吗?

作者:(法学)能用AI降重吗?

#大学生活分享篇 有需要的可@海天学术小小工 昨天有朋友跟我说用AI降重挺好用,我对此持怀疑态度,于是用C刊论文尝试了一下,不能说是没有用处吧,只能说是用处不大。 ①图1是我根据网上的降重指令而做的第一次尝试。 1.非常要命的是,改写直接把这一段的核心观点(也就是第一句)改错了。这段话的重点是虽然行贿犯罪要从严惩治,但是不能通过入罪数额打折的方式来实现,这降重直接把后半截意思改没了。 2.整段话的结构和原段结构基本一致,只要是看过原文的话都能很快意识到AI的修改只是粗糙的改写。知网能不能查出来我就不知道了,没有花巨款尝试。 3.把核心概念改错了。比如基本犯指的是没有加重减轻情节的基本犯罪形态,而“基本构成”更倾向于构成要件,但也很奇怪,一般直接就是说构成要件,不会说基本构成。 所以如果把这段话给AI改,那结果就是表达直接错误,而且重复率恐怕也降低不了多少。 ②再给AI选手一次机会,图2是另一篇论文,问题依然很大。 1.还是老样子,表达结构基本没有变化,一眼看得出来是改写。 2.关键词修改错了,是“变更”而不是“改变”,变更是一个专业术语。 AI降重不但没啥效果,还会带来新的纠错工作,换我我是不会用的,工作量更大。 ③具体如何降重,可以看以前的笔记“如何快速降低重复率”“如何抄文献的正文”等。我今天以图1为例展示一下要怎么改: 首先,堵塞了经由降低入罪数额实现行贿罪基本犯扩张认定的进路。直观而言,降低入罪数额是扩张行贿罪适用范围的最有效手段,《贪贿案件解释》采取的也是这一思路,根据其第7条,即使多次行贿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只要满足特定的六种情形之一,依然成立行贿罪的基本犯。然而,《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出台堵塞了前述有效路径,因为多次行贿已被明确规定为从重量刑情节,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对于多次行贿基本犯的认定不宜再适用《贪贿案件解释》第7条。前述规范冲突削弱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整体基调相违背。 1.明白什么能改,什么不能改。《贪贿案件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二)》和多次行贿是这一段的核心,其他都能改。 2.大概率会重的内容要换。比如前述文件的具体规定,向三人以上行贿之类的。 3.留不留区别不大的就换。比如唯数额情形。 #研究生 #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 #法学 #毕业论文 #硕论 #重复率 #降重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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