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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案例!AI文生图不一定构成作品

作者:精彩案例!AI文生图不一定构成作品

案号:(2024)苏0528民初9015号 【说在前面】 公众号“人大版权”“知产库”等公众号分享了信息脱敏后的判决全文,可通过判决书原文了解具体案情。值得注意的是,与北互“第一案”不同,本案中原告输入的提示词相对简单,这或许也是促使张家港法院能顶住“压力”作出一份有价值判决的因素之一(纯属猜的)。而不论观点、立场如何,本案被告律师的抗辩思路、法院的说理都相当精彩,值得自己去认真学习、借鉴。 【个人意见总结】 “相对”认可本案中张家港法院的裁判,本案作为结果的意义更大于本案的观点论证。 【随便絮叨絮叨】 作为从华子毕业、蹭过王迁老师知产课的小卡拉米,在AI生成物法律定性的问题上,肯定更偏向王迁老师观点。当然,更重要的是王迁老师对于“创作工具说”的批驳在逻辑上相当有力。具体可以参见王迁老师在法商研究杂志上发表的文章。 本案中法院虽然否定了本案的AI文生图构成作品,但在论证上并未脱离“创作工具说”的大框架,可以说仍属于王迁老师观点中批判的那一类。譬如,本案法院认为: 『对于主要由人工智能绘图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构成作品。但如果使用者将人工智能绘图软件作为工具,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即使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亦应当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判断……是否构成作品,重点在于判定是否属于使用者独创性智力成果,而非主要由人工只能自动生成。』 『综上,……难以体现其从最初构思到最终选定的整个过程进行了独创性的智力投入,故案涉图片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作品。』 从以上观点看,本案法院的思路反而是王迁老师文章中反对的典型——抛开能作为直接决定表达性要素的自由意志的行为的创作以及思想和表达的二分,便直接谈论智力投入或者独创性,是并无意义的。 所以我一方面十分赞同王迁老师的观点,另一方面也很认可本案判决的意义,充分体现了咱立场的灵活性……咳咳 其实我觉着,如果将来“创作工具说”的趋势难以阻挡,比采纳“创作工具说”观点的情况更为糟糕的情况只会是——“创作工具说”门槛的无限降低以及进一步滥用。为了给这种情况预警,需要有一个判例先放在这,至少能告诉人们『AI也许是创作工具』,但『不能说AI天然就是创作工具』。至少也算是一种折中吧 #法学 #法律 #法律人 #AI画图 #AI生成 #著作权 #知识产权 #AI #aigc #ai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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