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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关于AIGC”独创性“判决核心观点摘

作者:中国法院关于AIGC”独创性“判决核心观点摘

中国法院关注AIGC的“独创性”判决核心观点摘录(之一) 👇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19)京73民终2030号 【裁判时间】2020年5月18日 📕 法院认为:从分析报告生成过程看,选定相应关键词,使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其内容涉及对电影娱乐行业的司法分析,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涉及的内容体现出针对相关数据的选择、判断、分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裁判时间】2019年12月24日 📕 法院认为: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法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法院同时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AI #法律 #侵权 #知识产权#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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